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

感激都不感激了



這就是我們的教育嗎?電視新聞說這個撿到錢的是成大法律系,雖然懂法律,但用法律來迫害家境清寒的學妹,這是法律人該有的素養嗎?這法條有問題,但這個撿到錢的女學生也有問題!撿到錢還給人家,人家感激你,可以在他能力範圍內回饋給你,如果人家能力不及,有那份心意就夠了。本來人家還感激你撿到她的學費,這下子感激都不感激了!有意義嗎?


民法修正 撿錢可要求3成報酬民視 (2010-09-13 22:55)

拾金不昧是美德,但法律卻似乎有鼓勵撿到錢拿報酬的嫌疑,立法院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,就明訂撿到錢的人,可以要求3成的報酬,如果拿不到,還可以行使「留置權」,把撿的錢扣住不還,這樣的規定,讓一位家境清寒,不小心掉了4萬塊學費的學生,一毛錢都要不回來。不說你不知道,原本為了鼓勵民眾,撿到別人掉的財物,能夠物歸原主,去年立法院才通過的民法修正案,卻讓一個家境清寒的大學生,反而拿不回自己遺失的學費。

撿到錢的學生,擺明就是要3成的賞金,態度很強硬,因為民法第805條,規定撿到失物的人,可以要求不超過失物價值,十分之三的報酬,如果沒拿到報酬,還可以行使留置權,不用物歸原主,讓急著繳學費的女學生,頭殼抱著燒。

沒有共識,只能要對方,先還7成,因為現行法律規定,撿到錢的人,只要通知失主,就不算侵占,行使留置權,要拖多久不還錢,都不違法,讓法律留下灰色地帶。

為了避免漏洞繼續引發爭議,立委們決定再修法,不過在修法之前,不小心掉錢的人,也只能祈禱,撿到錢的人,願意不求回報物歸原主。



拾金不昧變調 強索三成報酬  學姊「依法」要萬元 學妹急哭

2010/9/13 吳幸樺 報導

就算法律站得住腳 講道德層面您絕得合理嗎?從小我們就被教導要拾金不昧、物歸原主,不過現行法律規定,規定撿到錢的人,可以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,有一名女大學生,遺失將進四萬元的註冊費,被同校學姊撿到,結果學姊跟學妹依法明算帳,要求報酬一萬元,不然就不還皮包,讓失主急的哭了出來。

撿到皮包不貪心,送到警察局,如此物歸原主的模範,卻可能從此變了調,因為根據現行民法805條規定,撿到物品的拾得人,可以請求報酬三成,而在報酬未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,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學生,在學校廁所丟了皮包,想不到撿到皮包的學姊,竟然獅子大開口 顫抖的聲音,真的是走投無路,遺失的三萬八註冊費,還是貸款來的,哪有錢再給對方,但是法務部卻說,依法必須給 變相鼓勵撿到錢的民眾,都可以大言不慚的要求紅包,現在這起糾紛,學校將介入調解,千萬別讓恐龍法案,誤導了拾金不昧的美德。



撿4萬要報酬1.2萬、否則扣款 女大學生真誇張(2010/09/13 17:43)

政治中心/台北報導

台南某大學一名女學生在學校遺失裝有4萬元學費的皮包,被一名學姊撿到後,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,如果不給,就行使「留置權」扣住她的學費。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(13日)召開記者會表示,立法院通過這種「恐龍法條」,他很抱歉,將提出修法。

黃偉哲表示,他接獲一名成大女學生陳情,她的家境清寒,父母用貸款借來4萬元,卻不慎在校園裡遺失,之後接到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,表示如果不給報酬,就要行使《民法》第805條的「留置權」,讓急著註冊的女學生非常焦急。

立法院去年初通過《民法》第805條修法,規定「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/10……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,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」,黃偉哲指出,「留置權」與「侵占」僅一線之隔,立法院通過這種不合情理的「恐龍法條」,他覺得很抱歉。

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,現金是可以「分割」的,不像物品不可分割,所以撿到4萬元現金,最多只能就3成部分(1萬2千元)主張留置權,不能留置4萬元,如果連其他7成的2萬8千元也留置,造成失主為了繳學費去借高利貸,衍生出的損害賠償,未來可以向拾獲人求償。

郭宏榮也表示,《民法》第805條是為了反映人性,無法對這個單一個案下評論,依法拾獲人確實只能留置3成現金,並和失主協調給紅包,如果把其餘7成據為己有,就涉及侵占,但如果失主沒有報案,也就不算侵占。

郭宏榮指出,一般情況是,失主和拾獲人雙方可經由警察單位調解,調解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,若是小額訴訟,大概3個月就能裁決。

黃偉哲認為,傳統美德的「拾金不昧」、「物歸原主」,可能因為「留置權」而不再出現,他仍傾向修法,希望朝野立委和法務部共同研究解決。


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

20100913 16:53:41
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)1名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(現金)的皮包,被學姊撿到後,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,不然就行使「留置權」。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,立院通過這種「恐龍法條」他很抱歉。

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,日前接獲1名女大學生陳情,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,本來要用來繳學費,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,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,否則就要行使「留置權」,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。

黃偉哲說,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,「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/10……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,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」,但何謂留置權?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,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「恐龍法條」,他個人覺得很抱歉。

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,因為現金是可分割(不像物品不可分割),撿到4萬元的人,頂多只能主張3成(即1萬2000元)報酬,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,不能留置4萬元,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,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(即2萬8000元)去借高利貸,其所衍生損害賠償,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。

黃偉哲認為,過去學校、家庭教育的「拾金不昧」、「物歸原主」、「完璧歸趙」等傳統美德,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,他個人傾向修法,也希望朝野立委、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,是否修法解決。

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,法務部是參考德國、日本立法,才明訂留置權;這樣的規定是為了「激發人性」,因為撿到錢的人,返還後不僅有美名,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,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。

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?呂丁旺說,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,或向警察機關報案,就不算侵占,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。

郭宏榮表示,一般這種情況,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,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,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;但因為金額不多,都是小額訴訟,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。990913



學姊撿到學妹學費 要求賞金否則不還錢

2010年09月13日 壹蘋果

立委黃偉哲今舉行記者會指出,指南部某大學一名女學生向他投訴,指自己家境清寒,日前在校內遺失父母貸款來的4萬元學費,怎知被學姊撿到後,竟依《民法》805條,要求3成賞金,否則要依法行使「留置權」,不還錢。黃偉哲說,這條法律有問題,將提修法。現場法務部官員表示,這條法律是反應人性,無法對個案作評論,但留置權與侵占只有一線之隔,若失主沒有報案,就不算侵占,雙方可經由檢調機關調解。

立法院去年初通過《民法》第805條修法,確定遺失物拾得人可要求失主3成以內的報酬,在未獲得報酬前,可以對遺失物行使留置權。


撿四萬可否留一萬二 不給?四萬可否不還 2010-09-13

新聞速報【中廣新聞/程平】

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今天指稱有一名家境清寒的女大生投訴,表示自己日前在校園遺失包包,裡面並放有父母貸款而來的四萬元學費,沒想到撿到這個包包的同校學姐,竟要求要依法索取三成的賞金,如果不從,就要行使留置權,扣住她的學費,對此,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表示,依法如果是金錢這類可分割的遺失物,拾得人確實最高只能留置拾獲金錢的三成,並協調施主給予紅包,其餘七成據為己有就是涉及侵佔,黃偉哲表示,他會提案修法,要取消這種變調的「留置權」。

立法院在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的修法,確定遺失物拾得人,在還沒獲得施主三成價值以內的報酬前,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的概念。因為這樣的修法,讓這名遺失學費的女大生,竟然就被撿到包包的學姐要求,必須先給三成賞金,不然將會行使留置權,暫時不歸還失主的註冊費用。

對於這名學姐的要求,法務部郭宏榮科長表示,依法這名學姐其實只能留置所有拾獲現金的三成,其餘七成如果也留置,就必須被檢視有沒有侵佔的故意。

至於如果遺失物是不可分割的物品,那拾獲人在協調報酬過程中,要如何留置三成的部份,郭宏榮說,一旦遺失人在一個月內不願意回應拾獲人的報酬要求,拾獲人可以將拾獲的物品拍賣,再進行分割。


阿嬤撿到錢拒酬金 「這是做人道理」

【聯合報╱記者簡慧珍、鄭惠仁/連線報導】
2010.09.16 03:35 am

彰化縣老阿嬤鄭楊滿撿到八千多元送到派出所,失主要送酬金和蘋果給她遭拒。警察提醒她,依法她可以「抽」三成,老阿嬤說:「我不懂法律,但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,這是做人應有的基本道理!」

拾獲失物要求酬謝,最近因為一名女大學生撿到學妹學費,要求三成酬謝,否則行使「留置權」成為話題,各界感嘆「拾金不昧」的傳統美德式微,鄭楊滿(八十一歲)拾金拒謝,讓警察感佩,更傳為鄰里美談。

同是拾獲遺失物,大學生和小學畢業的阿嬤鄭楊滿,反應完全不同,成大法研所所長蔡志方說,拾金後要求酬謝的法令迄今約八十年,但時代已經變遷,不變的是「道德更重於法律」。

鄭楊滿前天騎電動三輪車到彰化縣和美市區購物,途經彰美路,看見前方機車騎士陳宥嘉的背包掉了好幾張千元鈔、百元鈔。鄭楊滿喊「少年仔,你的錢掉了」,騎士渾然不覺。鄭楊滿追不上,只好把錢撿起來,送到和美派出所。

警員受理時,機車騎士也走進派出所報案,說他遺失八千多元。鄭楊滿當下告訴警員:「就是這個少年掉的。」

陳宥嘉看到八千多元失而復得,立即拿一千元要送給鄭楊滿,但她堅持不收。陳宥嘉過意不去,到水果攤買了一盒六個蘋果要送她,鄭楊滿仍不肯收下,還說:「阮厝冰箱裡很多,免啦。」

陳宥嘉堅持要答謝,鄭楊滿堅持不收,雙方推來推去,警察出面協調,告訴她:「阿嬤依法你可以抽三成謝金,現在只收這些不算什麼。」

鄭楊滿卻說:「阮只有國小畢業,不懂法律,但從小長輩就教我,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,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!」但在陳宥嘉和警察百般勸說下,鄭楊滿最後收下,但拿出兩顆蘋果送給派出所,「乎恁大家呷,如果恁不收,阮嘛不愛收」,警員只好收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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